1、禁止新建、擴建燃煤燃油火電機組或者企業燃煤燃油自備電站。禁止新建每小時35蒸噸以下的燃煤鍋爐。未實施清潔能源改造的35蒸噸及以上燃煤鍋爐要在2020年年底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或選擇自主關停。
2、堅決關停環保、能耗、安全等不達標的30萬千瓦以下煤電機組,及時退役服役期滿每天機組,推進運行時間長的每天機組提前退役。對于關停機組的裝機容量、煤炭消費和污染物排放量指標,允許進行交易和置換, 在省統籌安排下可建設等容量超低排放燃煤機組。
3、控制煤炭消費總量,新建耗煤項目實行煤炭減量替代。淘汰茶水爐、經營性爐灶、儲糧烘干設備等燃煤設施,全市城市建成區居民用散煤全部清零。
4、加快燃煤工業鍋爐替代及清潔改造, 全面摸查在建、已建、擬建熱電聯產、集中供熱項目,加快推進集中供熱項目建設。加快推進燃煤鍋爐清潔能源改造,2020年年底前,完成每小時35蒸噸以下燃煤鍋爐清潔能源的改造。